9.4公告费:每种产品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精神执行。
9.6产品检验费:每种产品800元,由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
9.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09号文件批准正式实施。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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