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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本站

2.4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见附件1)。企业可将所抽取样品送附件1中所批准的任一个检验单位检验。

3 企业取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企业必须符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见附件2);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4按产品标准GB10343-2002《食用酒精》要求检验合格的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审查部、审查中心、企业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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